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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9-08-19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科创〔2019〕7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19年8月13日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工程中心组建等工作,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实力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培养一支优秀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五条 不予支持情形。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不予奖励。认定依据以“信用珠海”网站或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失信黑名单、环保红牌企业名单、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为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珠海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

  (二)申报单位重视技术开发工作,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领先,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技术开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技术开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高水平的工程研发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0%,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0%。

  (五)申报单位经营运作正常,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其中,企业类要求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50万元;公益类要求申报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六)公益类工程中心要求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并要求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省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

  (七)内部建立了较好的运营机制,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质量认证标准。

  (八)对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制定了明确的研究开发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

  (九)原则上企业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当年仅限申报组建1家工程中心。

  (十)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工程中心的等同于具备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资格,只需按照市级工程中心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登记备案,不再进行现场评审和资格认定。

  第七条 工程中心组建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填写《珠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和《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全城通办有关要求,报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二)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组建单位名单。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1次。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根据现有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每年择优推荐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专门账户(科目),对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对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并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在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3年,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5年一次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条 经省科技厅考评合格的省级工程中心,在有效期内可不参加市级工程中心考评,继续保留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本办法实施后,《珠海市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7〕973号)中有关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表述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