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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量:2206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1-12-28/2022-07-2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

  根据《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项目库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中央财政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支持我省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应(起)诉研究报告。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 2021年 7月 1日至 2022 年 6月 30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应(起)诉研究报告分次进行申报。案件裁决时间在 2021年 7月 1日至 2021年 12 月 31日的,企业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需参加第 1期专项资金申报;案件裁决时间在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2 年 6月 30日的,企业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需参加第 2 期专项资金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我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在支持时间内撰写贸易摩擦应(起)诉研究报告;

  (三)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五)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六)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诉,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企业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40万元;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产品被排除出涉案产品的范围)的企业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的,支持金额不超过 50万元。支持费用均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争端应对)的企业撰写应诉研究报告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企业撰写应诉研究报告的,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企业需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支持费用均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3.其它情况:

  (1)新立案件的应(起)诉研究报告给予 1次支持;

  (2)同一案件多次复审的,每参与一次复审并撰写应(起)诉研究报告的,给予 1次支持;

  (3)同一案件的应(起)诉研究报告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支持但未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可予以支持,但总支持金额不超过本申报指南支持标准的最高支持金额,支持费用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4)应(起)诉同一案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撰写 2 份应(起)诉研究报告的,按 2 份应(起)诉研究报告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应(起)诉研究报告需为涉案企业原创,不得抄袭、剽窃或存在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2.应(起)诉研究报告所涉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3.应(起)诉研究报告所涉单独应诉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 2 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审核拨付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此程序装订,盖骑缝章)。

  1.应(起)诉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案件应对的意见建议等,字数不少于 3000字);

  2.应(起)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立案国立案机构官方途径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

  3.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1);

  4.中央财政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见附件 2);

  5.企业资质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可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下载),企业如有处罚记录的,需提交已缴纳相应罚款等消除处罚记录的证明材料;

  (3)提供规范化的企业名称外文翻译。

  6.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费用直接使用外币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1年 12 月 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通过银行购汇支付的,则直接按购买人民币金额计算;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与拨付。

  各地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第 1期申报的,请各地市商务局初审后在 2022 年 1月 30日前汇总(明细表见附件 3)报送至我厅;第 2 期申报的,请各地市商务局初审后在 7月 20日前汇总报送至我厅,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各地市商务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 zxzj.mofcom.gov.cn),录入企业申报信息。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商务厅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负责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专家开展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抽查复核,并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抽查原始申报材料,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公示、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国库

  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三)地市初审有关要求。

  1.审核涉案企业提交的应(起)诉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2.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的应诉企业提交应(起)诉研究报告等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填写的申请表是否勾选应诉结果相应选项,提交的应(起)诉研究报告中是否说明应诉效果关键信息以及应(起)诉证明材料是否提供裁决公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对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等企业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支付凭证的日期和金额等关键信息,以确认企业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涉外合同和文件需有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企业需确保翻译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中外文若有不符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各地市商务局须以企业为单位报送一份纸质件、并扫描申报材料报至我厅,其中申报材料 1-7扫描保存为 PDF格式,申报材料 1“应(起)诉研究报告”一并提供 DOC格式。请将上述申报材料刻录光盘报送我厅。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各地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所属地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跟踪申请对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督促申请对象收到资助资金后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各地市商务局要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申报指南仅作为项目入库工作指导,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具体支持方向以财政部、商务部 2022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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