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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6-28 关注 
广东省科协关于印发《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协学〔2020〕7号


各省科协团体会员,各地级以上市科协,各院士工作站,各科技专家工作站:

经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2.《广东省科技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协

2020年6月24日

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国科协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发计字〔2010〕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科协系统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协企函〔2020〕32号)精神,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为经济科技服务,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由省科协设立的,基于技术创新需求,组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及其团队在我省产业密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或科技社团等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建站单位需求,以项目为纽带,组织“两院”院士及其团队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帮助建站单位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建站单位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引进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促进成果开发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第六条  依托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开展科技人员培训,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七条  发挥科协系统专业科技社团优势,加强建站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技术创新、资源共享和人才成长。

 

第三章  建站基本条件

第八条  进站院士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要求。(须提供证明材料,见附件1)。
第九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和组织,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和专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项目;
(三)建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者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
(四)配置有满足相关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
(五)有相关领域的院士及其团队作依托,提供稳定的技术、人才支撑;

(六)鼓励支持具备建站条件的工作站成立科协组织。

第十条  在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以上科技社团或相关事业单位建立工作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
(三)工作站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具备建立园区科协组织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有关科研单位,鼓励支持成立科协组织。

 

第四章  站点的设立及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建站基本条件的产业密集区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及相关事业单位或科技社团可向所在地的市科协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的市科协同意推荐后,再报送省科协;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确认并颁授牌匾。    

第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如需要继续设站的,可先报所在地的市科协提出续建意见,再经省科协调研评估后确认办理,重新发文批复并授牌匾。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安排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科协系统组织举办的相关学习、交流、考察、总结和表彰等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站所依托的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工作站与院士及其团队开展有关技术合作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

第十六条  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建站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第十七条  省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整改、撤站等处理。

 

第五章  撤销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工作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并摘牌:(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不接受省科协、地级以上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的;(四)存在其他不再适合建站情形的。

第十九条  建站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获得省科协同意,按退出处理,同时工作站牌匾送回批准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站业务管理部门为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日常工作由广东省科技工作者与企业创新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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