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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惠市商务函〔2020〕199号
各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
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全面贯彻落实与“一带一路”沿线、欧洲、北美、曰韩、东盟、太平洋地区交流合作实施方案,支持我市赴“一带一路”沿线、日韩、欧洲、北美重点国家及重点境外产业园区开展经贸洽谈活动,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要求,结合我市“走出去”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单位迅速组织企业申报,并请收集符合条件的企业于4月2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清单报市商务局(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
二、申报审核请按惠财监〔2017〕9号文要求,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平台上线管理及资金使用指导工作。请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业务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反馈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监管平台。
三、请做好项目资金后续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附件:2020年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惠州市商务局
2020年4月7日
(联系电话:投资促进科 2226471,邮箱:wstzcjk@126.com)
附件:
2020年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全面贯彻落实与“一带一路”沿线、欧洲、北美、日韩、东盟、太平洋地区交流合作实施方案,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创新、招才引智、招商引技和推动高端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
对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参加由市领导带队,并由市商务局组织的,赴“一带一路”沿线、日韩、欧洲、北美重点国家及重点境外产业园区开展经贸洽谈活动的企业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内容主要包括:
1、住宿费用。在同一国家参加1场以上投资促进活动的,对应支持在活动举办地所在国的住宿费用(不超过4晚),每晚住宿费上限为财政部规定的活动举办地住宿费标准)。
2、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
3、签证费。
4、保险费。
5、防疫费。
三、支持标准:
原则上对每个企业出访费用给予定额资助。不同地区资助标准如下:
1、亚洲每个国家最高限额5000元;
2、大洋洲每个国家最高限额7000元;
3、欧洲、北美每个国家最高限额8000元;
4、非洲、拉美最高限额10000元。
每次活动每个申报企业给予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项目如已获资助,不得再行申请。2020年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专项资金总额为10万元,申请金额超出总费用按比例折算资助。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拔付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9年4月21日前。
(二)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流程进行资金申报:
1、2020年4月20日前在市财政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进行专项资金申报(网址:http://czzxzj.huizhou.gov.cn),按要求上传有关资料清单;
2、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线上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等;
3、通过线上初审的企业将纸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于4月20日前提交至企业所在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专项资金申报复核意见汇总表》于4月21日前上报市商务局;
4、市商务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核。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三)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复核意见汇总表》由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填报。
2、《惠州市支持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企业/机构出访费用申请表》
3、《申报承诺书》由申请企业填报。
4、企业出访人员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机票(车票)、旅行社发票复印件等。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资金申报材料经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局复核后,由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分配、公示等。项目审批由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公示后,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各县(区)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相关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同时,加强对辖区内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惠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