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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商务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12-07 关注 

  关于印发《惠州市商务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商务〔2018〕238号

  发布日期: 2018-12-07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商务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6日


  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促进商务发展的有关精神,引导和推动我市商贸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份额调结构增效益,市级财政设立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8]7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办[2018)17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结合我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我市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预算申报,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分配计划,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监督,根据市商务部门制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等。

  第六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负责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合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及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包括:

  (一)商贸流通事项(包括:电子商务、内贸流通等方面)

  (二)外经贸事项(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境外展览会、惠州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走出去资金、企业赴境外重点区域对接洽谈观展等方面);

  (三)公共商务建设事项(视情况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资金评审的工作经费);

  (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申请专项资金基本条件: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除此基本条件外,企业按申请的具体项目不同,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各相关单位确保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专项资金奖励重点可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总体计划为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专家评审、市商务部门集体研究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市商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工作要点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和材料、扶持标准、资金拨付等内容。依托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开展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本县(区)项目资金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包括: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等,经初审同意的项目上报市商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公示、验收等。项目审批及调整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市商务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方案如在公示期无异议,市商务部门按审批权限,在规定期限前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审批或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在300万元以下,由市商务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分管市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六条 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审批或报批程序后,市商务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商务部门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文件古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区)财政部门将市级专项资金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市商务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自评、绩效监控等。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省和市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检查意见。

  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市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二方机构应遵循回避原则,独立开展项目核查等工作,并对项目核查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专审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对核查报告严重失实的第三方机构,不予再委托开展我市辖区内奖励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工作,并通报给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