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深圳市2017年度第二批广东省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以及全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现开展深圳市2017年度第二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
(一) 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广东孵化在线平台上成功登记备案。
(二) 已参加 2016 年全国孵化器火炬统计,且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成功申报统计数据。
(三) 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30% 以上。
(四)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10000 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 5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 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4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 25 家以上)。
(六)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 家以上)。
(七)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八)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九)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 民币,并至少有 2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十)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 2 年以上。
(十一)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十二)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十三) 属粤东西北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联系地址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10月9日(周一)下班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深圳市孵化器协会(地址:南山区深南大道9996号松日鼎盛大厦4楼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