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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9-02-25 关注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仲恺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推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以贴息及贴租(融资租赁租金补贴)、风险补偿、担保奖励以及金融中介机构业务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区内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仲恺高新区注册,并通过仲恺高新区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获得融资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服务于区内企业,并入驻仲恺高新区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的金融、类金融以及其它从事与金融服务业有关的科技金融服务类合作机构。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扶持方案等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金融服务科承担。

  区科技创新局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建议;

  2.负责联系和引入银行、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服务中介等合作机构;

  3.负责对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推荐给合作机构;

  4.负责组织贴息及贴租、风险补偿、担保奖励以及金融中介机构业务奖励等工作的申报及初审;

  5.负责定期对本办法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6.牵头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

  2.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3.协助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企业、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所需资格条件与扶持内容以当年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企业、机构申请,开展初审等工作。

 

  第四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及贴租对象为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并具有持续进行研发、生产和服务能力的企业;优先支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担保奖励和金融中介机构业务奖励等扶持对象的注册地不限于仲恺高新区,但须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合作机构,并入驻仲恺高新区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九条 以上扶持资金依据财政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支付方式为事后补助。

 

  第五章 贴息及贴租

    第十条 银行贷款贴息。按企业年度平均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补贴已发生利息,对年度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3%,对年度营收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企业补贴比例不超过5%,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企业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建设装修厂房等。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按企业年度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租赁租金补贴。年度贴租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3%,企业年度贴租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因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而增加的成本。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租时间不超过2年。优先支持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必须用于生产、研发或检测等。

  第十二条 企业可同时享受贴息和贴租,两项叠加计算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以及因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而增加的成本总额。

 

  第六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合作银行,按其当年实际风险敞口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50%,且不超过实际在贷余额的20%,同一银行以同笔风险业务申请的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年度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所称的风险敞口指在贷款期间或贷款到期时,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在执行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等程序后,银行仍未能覆盖的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对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的合作融资租赁机构,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损失的,在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向融资租赁机构履行偿还后,按最终发生的坏账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50%,同一融资租赁机构以同笔风险业务申请的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年度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同笔风险业务指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项下所有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

 

  第七章 担保奖励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奖励.对为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按其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担保机构的年度担保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信用担保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支持银行与券商、创投、担保等机构联合推出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开展的科技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担保奖励。对为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的机构,按其实际担保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担保机构的年度担保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银行与融资租赁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可同时申请贷款担保奖励和融资租赁担保奖励,两项叠加计算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章 金融中介机构业务奖励

  第十九条 金融中介机构业务奖励。在仲恺高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资本融通等服务取得成效的,对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促成融资额的成效给予奖励,中介机构年度奖励总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中介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所称的金融中介机构指从事与金融服务业有关,促进科技(技术)产业与金融(资本)产业融合的科技金融服务类机构。

 

  第九章 跟踪监管

  第二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机构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扶持或奖励的企业和机构应予配合,根据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提交相关绩效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和机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撤销扶持,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和机构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