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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提高跨国经营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8]242号)、《关于印发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18〕61号)以及《惠州市商务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市商务〔2018〕238号)的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2019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走出去”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附件:2019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惠州市商务局
2019年4月15日
2019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在惠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
3. 依法开展对外技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4.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 在企业(项目)在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 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二、支持内容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为降低风险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股权)保险、海投投资(债权)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再融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融资类担保、非融资类担保,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单个项目保费金额最高不超过30%的资助;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保费金额最高不超过20%的资助。单个项目同一支付人每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人民币。对于同一保费支付人支付同一项目不同险种的,扶持资金按海外技资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海外租赁保险、担保业务顺序进行支持。
三、资金支持期间
本批资金对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保上述保险产生的保费给予扶持,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而对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2020年度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资金)中安排资助。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在市财政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网址http:IIczzxzj.huizhou.gov.en)上进行专项资金申报,并且在2019年4月19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提交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集企业申请材料,并填报《惠州市“走出去”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5),在2019年4月23日前送达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受理。县(区)项目初审的要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县(区)项目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局。上报初审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包括:申报材料的齐全性、与原件的相符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等。县区初审后将《惠州市“走出去”资金事项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4)于2019年4月29日前上报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
1.基本资料,详见附件材料清单1-4项。
2.项目资料,详见附件材料清单5一12项。
3.费用资料,详见附件材料清单13-16项。其它申报要求详见《惠州市“走出去”资金事项有关问题
的说明》(附件1)和《惠州市“走出去”资金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附件2)。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要求
申报材料经县(区)商务局初审后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初审;惠州市商务局负责对企业“走出去”资金事项申报材料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市商务局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惠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下达项目计划和拨付资金。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申请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县(区)商务和财务主管部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重复投保和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六、绩效目标
“走出去”信用保险能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提供风险防范和损失赔偿机制,提供融资便利,维护企业权益。通过这项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我市更多企业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依法合规“走出去”,稳健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