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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7-09-27 关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发展计划,推进“智造龙华”发展战略,促进制造强区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9 日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发展计划,推进“智造龙华”发展战略,促进制造强区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推进执行。

  第三条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二章 制造业龙头企业培育计划

       第四条 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

  1. 对首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 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

  2. 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

  3. 对首次入选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实施“百十五”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百十五”企业稳健成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力量。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长 10%-30%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 20%给予资助,上年度产值增长 3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 30%给予资助,最高 2000 万元。


  第三章 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计划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 已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1)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 50%给予资助,最高 500 万元;(2)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1 亿元以上的(含 1 亿元),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2000 万元。

  2. 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 3 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九条 增强工业企业设计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 300 万元、25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十条 加快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已完工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

  1. 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总额 200万元以上的(含 200万元),按项目投入总额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

  2. 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总额 200 万元以下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3. 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的,按市财政资助额的 50% 给予资助。


  第四章 制造发展金融支撑计划

  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加大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

  1. 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50 万元、200 万元、250 万元的资助。对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2.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排名前 20 强)2000 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 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 200 万元。

  第十三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 50%的利息补贴,最高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 50%、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五章 开放合作能力提升计划

  第十五条 对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境内展会最多资助 50 平方米、境外展会最多资助 20 平方米。单家企业可获得市、区单个展会展位费用的资助合计比例最高为 100%。对参加展会品牌馆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 5000 元的装修费用资助,单场最多补贴 50 平方米。对由区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六条 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1 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 90%。


       第六章 产业载体空间拓展计划

  第十七条 认定类产业载体资助。为实现龙华区产业载体规模化,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园、未来产业园及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等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区建设。获得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奖励;获得龙华区优秀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 600 万元奖励;获得龙华区先进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区内产业园区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按照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奖励,用于改善产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及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新建或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建设改造费用定额或按比例资助。

  1. “一街道一园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改造完成经街道验收通过后,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建筑物检测、建设、改造等费用总投入的 30%,最高 2000 万元费用资助。

  2. 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符合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条件的,按照综合整治程序实行改造,改造完成经区城市更新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不超过园区建筑物检测、建设、改造等费用总投入的 30%,最高 1000 万元费用资助。

  3. 产业园区或企业在自有地块按照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的,给予厂房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获得本细则第二章资助的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资助金额用于奖励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 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