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发布补充通知,适时调整补贴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本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筹指导、信息系统管理,个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章 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在本市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
(二)取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九条 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于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申报补贴。
(二)受理。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自动受理申报信息。如申报信息填写规范完整的,系统提示已受理;如申报信息填写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系统予以相应提示。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于每个月末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条 除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以外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正常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四)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根据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登录界面指引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企业应当于员工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申请补贴,并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区人力资源部门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于每月末在其官网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区人力资源部门应于公示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通过的补贴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收到补贴名单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系统打印、单位盖章);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原件(系统打印、单位盖章);
(三)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第四章 企业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正常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开展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根据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登录界面指引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企业应当于员工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申请补贴,并于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新型学徒制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系统打印、单位盖章);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原件(系统打印、单位盖章);
(三)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用于培训补贴,不得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补贴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并录入本市征信系统,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提交申请,补贴资金未审核发放的,所申请职业(工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所申请职业(工种)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本办法实施前申请人已在网上申报但还未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补贴。2015年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6号)及《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