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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投资推广署关于印发《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进并扶持重大产业项目,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16〕14号),我署制定了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宝安区投资推广署
2017年4月5日
关于《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深圳市相关政策文件以及《深圳市宝安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若干措施》配套的操作规程”。
二、项目奖励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各政策奖励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应受区投资推广署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规模限制。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符合多项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奖励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一条 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二条:“知名跨国公司、大型央企、民营龙头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等,将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且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重点引进、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参照市相关文件政策精神予以综合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近三年列入《财富》世界500强名单的企业、或由国务院和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央企、或近三年列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评定的中国民营500强名单的企业,或主板、中小板、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将其总部迁入宝安或在宝安新注册区域性总部;
(三)项目主体运营的项目应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四)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由宝安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我区产业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将根据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中“一企一案”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
三、奖励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宝安区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完成实际投资的证明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落户奖励
一、 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三条:“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项目属于国家、深圳市确认的节能环保产业、新兴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互联网产业、未来产业(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别;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汇率以发票开票日外汇结算价为准,下同);
(四)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奖励标准
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超1亿元项目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完成实际投资的证明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三条 优先引进前沿高端制造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四条:“对新引进的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无人机、智能装备、增材制造、高端芯片等智能制造产业以及新兴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技术等“工业四基”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高端制造项目落户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地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机器人、高端数控机床、无人机、智能装备、增材制造、高端芯片等智能制造产业以及新兴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技术等由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分类及重点产品目录》收列的项目;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四)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奖励标准
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宝安区高端制造项目落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附表1);
(二)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完成实际投资的证明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四条 积极引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五条:“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总部,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给予市奖励标准的5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高端物流、互联网、大型商业连锁、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创意设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软件等信息经济领域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地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宝安区产业导向,属于重大产业项目;
(三)项目已建成投产或开业;
(四)依法纳税,合法经营,项目主体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奖励标准
(一)对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总部,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市奖励标准的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高端物流、互联网、大型商业连锁、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引进的创意设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新引进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软件等信息经济产业前沿领域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落户企业投资额2‰、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宝安区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附表1);
(2)营业执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完成实际投资的证明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和迁入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附表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获得市给予的关于金融机构总部落户、迁入奖励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奖励
按照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相关政策配套操作规程》中第十二条,关于创新机构建设配套补贴的操作规程执行,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申请相关奖励。
第六条 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七条:“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主体依法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根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操作规程(暂行)》,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项目落户我区,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给予市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申报表》(附表1);
(2)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奖文件、奖励资金到账收据证明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七条 重大产业项目落户保障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八条:“区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租赁区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的,可按市场租赁价格的50%承租;租赁投资推广重点园区厂房的,给予最多5000平方米、市场租赁价格的30%、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对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运营或技术研发用房,首次装修用房的费用,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及首次装修用房费用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宝安区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运营的项目应为重大产业项目,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1 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2)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无人机、智能装备、增材制造、高端芯片等智能制造产业以及新兴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技术等“工业四基”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3)在宝安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财务公司、村镇银行总部,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
(4)高端物流、互联网、大型商业连锁、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 1亿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新引进的创意设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5)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软件等信息经济领域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
(6)经区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三)申请企业租赁区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包括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投资管理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以及区产业服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等持有的产业用房,或租赁市、区投资推广署认定的、位于宝安区的投资推广重点园的产业用房,租期在一年以上。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企业租赁区政府持有的产业用房的,可按市场租赁价格的 50% 承租;
(二)申请企业租赁投资推广重点园产业厂房的,给予最多 5000 平方米、市场租赁价格的 30%、不超过 2 年的房租补贴;
(三)申请企业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运营或技术研发用房,第一次申请首次装修用房(2016年1月1日后进行的装修)费用补贴的,按每平方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的支持。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企业租赁产业用房租金补贴所需材料如下:
(1)《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补贴申报表》(附表2);
(2)营业执照;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5)产业用房业主证明材料;
(6)产业用房租赁合同和缴付租金凭证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申请企业首次装修用房费用补贴所需材料如下:
(1)《深圳市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补贴申报表》(附表2);
(2)营业执照;
(3)项目实际投资额证明材料;
(4)产业用房业主证明材料;
(5)办公用房购买或租赁合同;
(6)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合同;
(7)办公用房首次装修费用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八条 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产业集聚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九条:“对市、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承接的政府招引项目以及自行引进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其使用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三年内达到30%、50%、70%以上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产业集聚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申请园区应为市、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且园区所在地在宝安区。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其园区项目使用面积占园区建筑总面积达到30%以上的,经宝安区投资推广署认定后,区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其园区项目使用面积占园区建筑总面积达到50%以上的,经宝安区投资推广署认定后,区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其园区项目使用面积占园区建筑总面积达到70%以上的,经宝安区投资推广署认定后,区产业领导小组批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一个园区只能申报一次。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奖励申报表》(附表3);
(2)营业执照;
(3)园区产权证书;
(4)园区租赁/出让合同汇总表;
(5)园区租赁/出让合同汇编。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九条 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十条:“投资推广重点园区运营主体举办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经园区运营主体申请,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投资推广重点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申请园区应为市、区投资推广重点园区,且园区所在地在宝安区;
(三)投资推广活动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和产业集聚方向;
(四)投资推广活动应于开展前报区投资推广署备案。
三、奖励标准
(一)举办地位于境外的,经园区运营主体申请,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予以5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举办地位于市外的,经园区运营主体申请,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予以3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三)举办地位于市内的,经园区运营主体申请,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予以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园区运营主体联合举办的,视为一个举办团队,由其中一个园区运营主体作为申请主体;
(五)一年内多次举办的,根据举办地分别累计实际发生费用,并以累计费用申请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宝安区园区投资推广活动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深圳市宝安区园区投资推广活动奖励申报表》(附表4);
(2)营业执照;
(3)投资推广活动情况报告(包括活动方案、活动影像资料、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十条 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第十一条:“对在重大项目落户我区过程中起到积极引荐作用的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或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或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属于机器人、智能装备、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装备等未来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请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机构应为国内外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组织等;
(二)申请机构应是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
(三)申请机构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宝安区落户;
(四)引荐项目需从深圳市以外引进,引进本市其他区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五)申请机构已取得落户企业出具的授权引荐资格证明书(或其他材料);
(六)所引荐的企业在《若干措施》发布日前没有落户意向,即没有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或与宝安区政府(部门或街道等)签订投资意向书。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或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或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引进属于机器人、智能装备、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装备等未来产业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申请材料
申请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引荐奖励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专项奖励(项目引荐机构)申请表》(附表5);
(2)项目引荐机构须提供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引进项目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
(4)引荐机构的引荐作用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引荐机构参与项目对接时的照片、视频等资料);
(5)引进项目在宝安区的注册登记证明;
(6)所引进的项目完成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注明的投资等证明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一、发布公告:区投资推广署每年制订专项资金计划,启动受理前在宝安区投资推广署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局专门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核查,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三、材料核查:区投资推广署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核:经初核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受理环节;经初核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初核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五、征求意见:征求区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按核查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六、对外公示:区投资推广署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拟奖励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宝安区投资推广署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七、报批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八、资金拨付: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按《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中的有关具体申请奖励、补贴的审批流程、认定标准等,由宝安区投资推广署统筹负责解释。
二、落户奖励为本措施实施后新引进的项目,申请时限为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引荐奖励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前已登记注册或签订投资意向的项目,不再对引荐机构实施奖励。
三、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宝安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四、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