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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6-20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惠州软件园场地租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及对获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本资金在市经信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权责分明、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审核市经信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经信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验收管理等,同时,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以及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等。

  第五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组织当地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协助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县(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贴息、奖励、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有利于加快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惠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入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工控系统)、互联网软件、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终端、车联网、新一代通信技术、虚拟现实、北斗应用、智慧行业应用和集成电路设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及应用推广。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课题研究,主要对全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联网和云计算产业等领域进行运行监测与分析等工作。

  (四)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取得国家、省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第三方CMM/CMMI认证及相关资质(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关资质等内容的企业。

  (五)惠州软件园场地租金。主要用于在园企业工作研发场地的租金补助。在园企业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六)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对本年度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程组织监督管理(含①协助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②组织项目评审;③项目监理;④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项目组织验收工作。

  (七)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分配办法和审批制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评审等办法,具体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并联审批制度。

  (一)财政预算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市经信局在市财政局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提出年度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并纳入市经信局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具体实施方案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情况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须在市公共信息信用管理系统、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网”上无影响申报条件的不良记录,方可通过“惠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联合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上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理由。须企业提交补充说明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可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采取竞争性分配形式进行评审。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二)在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中出现警示信用信息范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报告或者税务登记的;

  (四)已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同一个项目当年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九)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向相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企业未按时完成项目合同内容或验收不合格的;

  (十一)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受理项目申请,按规定对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评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属于县(区)的扶持项目,通过当地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中设置专项资金明细科目,对收到的扶持资金和支出情况进行专项核算,单独列收列支,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经信局按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经信局或市财政局提出异议的,市经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扶持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含承诺书)管理,项目单位需与市经信局签订项目合同(需提交承诺书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自查,并经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审核后,向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待批复后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县(区)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开展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验收总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直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依法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组织验收。

  (二)县(区)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委托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组织验收。

  (三)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项目合同、委托合同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理,不得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项目资金流失,对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监理情况负法律责任。如因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违约或为项目承担单位造假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县(区)经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制度,在单位会计总帐系统中设专项核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项目核算的, 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挪用专项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市经信局、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项目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终止后,企业须归还已经拨付的全部及投入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经信局、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