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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18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境外展览会事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市财政安排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境外展览会事项,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提升开拓国际市场能力和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根据《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2018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总体计划》的要求,制定本指南,现就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内容
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9月30日期间,对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广东省境外重点展览会的展位费给予扶持。
三、支持标准
对我市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列入广东省商务厅2018年境外展会平台计划的境外重点国际展览会给予展位费支持。每家企业每场展会申请支持的展位数最高不超过6个,每个展位扶持10000元人民币,最多不高于企业展位费的实际支出额,具体资助金额将根据总资助金额限额调整。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企业需提供材料:
1.《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境外展览会事项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3.企业营业执照;
4.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
5.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
6.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7.商务主管部门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均提交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属地原则,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至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商务局。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资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 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企业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