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博罗县科工信局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博罗县科工信局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6-02-29 关注  博罗县科技工业与信息化局,博罗县财政局

 博罗县科工信局财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县委县政府《关7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博委发〔2015〕7号)文件精神,为我县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R&D)投入,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强化本县创新能力而设计发放的一种“有价证券”,县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或购买研发设备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

  第二条创新券制度实施与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较快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博罗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工信局,具体负责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计划及创新券日常运行和管理,完善创新券制度管理,办理企业申请创新券项目的材料受理〉资格审查、创新券发放以及创新券兑现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受理、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7负责年度县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

  (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博罗县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入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二者: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投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投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 科技服务机构

  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P协助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且在我县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入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 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博罗县辖区内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九条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年度发放总额度最高20万。

  第十条创新券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

  第十一条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第四章 创新券形式

  第十二条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使用

  第十二条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创新券申请和发放:

  (一)县领导小组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当年发放额度,并发布创新券申报公告;

  (二)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科技创新券项目申请书》(附件1)'(需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资格审查;创新券发放名单经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县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及县科技、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创新券拟发放对象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创新券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研发仪器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可以用创新券代替相应的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六章 兑现与程序

  第十五条创新券的兑现,应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持创新券和((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附件不3)以及所需证明材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证明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技术成果类的,提供购买合同及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四)技术服务类的,提供技术服务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研发仪器设备购置类的,提供研发机构组建计划或方案、设备购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使用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对受理兑现的项目,引入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三方评审组有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点核查项目真实性。对于申请兑现超过10万元的项目,需现场查验、论证。对于申请兑现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进行抽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报县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

  第十八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白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附件4),同时向财政局提供当期兑现清单(含兑现企业名单、兑现金额、企业开户行行号和账号等),企业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县财政局兑现。

  第二十条对于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的,也可由服务提供方(乙方)委托专人持授权委托书(附件5)'凭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和创新券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向县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创新券兑现材料受理时问为每年4月一11月,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集中兑现。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科工信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下期申请创新券时可优先列为发放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